今年8月初,郝某伙同郝某杰、陳某三人商議在府谷縣私制炸藥,后陳某某、袁某等人先后加入成為股東。其間,郝某通過溫某、楊某的介紹租住了位于新民鎮(zhèn)打井塔村張某的5間彩鋼房,溫某、楊某、張某事前均知道郝某租住房屋的目的是制造、儲存爆炸物。郝某通過孫某等6人從內(nèi)蒙古購買、運輸10噸硝銨至租住的房屋,用作制造炸藥原材料,孫某等6人均明知郝某購買硝銨的目的是制造炸藥,仍層層加價,從中獲取高額利潤。
今年8月至10月24日,郝某等人先后雇用郝某月、陳某川等人為其在租住房內(nèi)制造炸藥。10月24日下午2時許,在制造炸藥過程中引發(fā)大火并發(fā)生爆炸,造成14人死亡、多人受傷的嚴重后果。府谷縣公安局先后將郝某等18人抓獲并刑事拘留。
該案發(fā)生后,府谷縣檢察院立即指派偵查監(jiān)督部門干警提前介入,引導偵查取證,并在公安機關提請批捕后依法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準逮捕決定,建議加大力度追捕其他在逃犯罪嫌疑人,同時建議加強對民爆物品、流動人口及房屋出租等方面的監(jiān)督管理。